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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应对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2020年02月12日 13:27:50 访问量:1536

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农村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向县疫情防控摸排组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按防控要求提供疫区行程或者相关行程,以及密切接触史,并自觉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与他人接触。
三、应当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预防、控制措施。 
四、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必须要求承租人提供真实姓名、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手机号码等;发现承租人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康申报制度,掌握复工人员的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同时,复工复产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健康检查制度,每天安排专人监测员工健康状况,并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的消杀制度,发现疑似症状应当及时报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5日12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相关信息的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属社区、农村登记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疫情防控管理、故意传播疫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及行政管理秩序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来源: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刘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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