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切实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正常教育秩序,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
二、违规办班的认定和处理
(一)有偿办班的认定
“有偿办班”是指在职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办班:
1、个人课外组织本班、本校或外校学生,以“提高班”、“辅导班”、“午托班”等名目,以学科教学为内容进行有偿办班补课。但确属亲友要求教师对其子女进行辅导的,每学期不得超过5名学生,且该教师必须向学校出具家长要求子女参加辅导的委托书和学生家长关系的证明,同时将辅导学生的姓名和人数等信息上报学校,由学校汇总,上报教育局相关科室备案。
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租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
3、未经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从中获利的,参与他人开办的补习班提供有偿补习的。
4、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托管式辅导及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有偿办班的处理
1、教师凡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通报全县:
(1)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退还学生本人。
(2)该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评模,职称评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
(3)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县直学校教师调往农村偏远学校任教(不算支教),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两年后经教育局考核合格,方可返回原校任教。
(5)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屡教不改(被查处两次及两次以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1)、(2)、(3)条处理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新入编教师在试用期内直接解聘,城区教师一律调到农村学校任教,农村教师调到边远缺编学校任教,两年内不得参加选调进城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是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会同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
(6)因从事有偿办班,致使受辅导学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教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2、学校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办班的直接责任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凡因管理不力,本校教师进行有偿办班的,经教育局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设备等教育教学资源,租借给本校和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幼儿园)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校长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学校对教师从教行为管理不严,一学期内有一起有偿办班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校长警告处分,分管师德师风领导记过处分,主管科室领导撤职处分。
(3)对袒护、包庇教师,在调查有偿办班行为中玩忽职守,学校一学期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办班行为的;或者对所属学校教师有偿办班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给予校长记过处分,分管师德师风领导撤职处分。
(4)对行政不作为,学校有偿办班现象泛滥,一学期内有三起(含三起)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学校校长职务。
(5)因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办班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3、其他未能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和教育局共同认定处理。
三、有关责任追究
对于有本办法列举的违规行为的学校和教师,要立即停止一切违规违纪活动。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针对有偿办班的规章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在学校大门口张贴关于有偿办班的处理办法,方便群众监督。
县教育局将结合县纪委,针对群众举报进行明察暗访,并对有偿办班行为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